第七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提出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zhì)詢案。受質(zhì)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
第七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jīng)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jīng)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第七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fā)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chǎn)、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xié)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lián)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七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jiān)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罷免本單位選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規(guī)定。
第二節(jié)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fā)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tài),宣布戰(zhàn)爭狀態(tài),發(fā)布動員令。
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jié);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jié)的條約和重要協(xié)定。
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協(xié)助主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職權。
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職為止。
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副主席繼任主席的職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